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以及现金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等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等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依法获得收益。
二、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