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上海岚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岚泽”)运营状况以及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规划关联度等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挂牌转让所持上海岚泽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参股公司上海岚泽的股权,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公司基于主营业务、战略规划等因素,转让所持参股公司上海岚泽的股权,符合公司当期利益及长远发展需要。
三、公司以所持上海岚泽股权评估价格作为本次转让股权的转让底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情形。
四、该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参股公司上海岚泽的股权。(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