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将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史敏吕毅陈子雷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