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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6,54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取得适当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长期存款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有关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或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

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丽朱湘临李健

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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