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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变更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增为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变更其实施方式。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3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72,4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57,891,658.0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承诺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1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43,191.0143,191.01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9,915.219,915.21
3智慧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5,868.005,868.00
4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83,974.2183,974.21

2022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及《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方式,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智慧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并新增募投项目“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产项目”。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1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43,191.0143,191.01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6,425.776,425.77
3智慧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1,070.001,070.00
4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5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产项目8,287.448,287.44
合计-83,974.2183,974.21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新增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部分募投项目为“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43,191.01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43,191.01万元。项目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占比
建设投资36,161.0183.72%
1工程费用33,928.9778.56%
1.1建筑工程费10,187.6023.59%
1.2设备购置费23,741.3754.97%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35.591.24%
3预备费1,696.453.93%
铺底流动资金7,030.0016.28%
合计-43,191.01100.00%

截至2022年11月30日,本项目已支出6,983.90万元。

(二)本次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为优化项目布局,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回报投资者,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方式由“利用自有土地以及租赁全资子公司(即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建设厂房”变更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厂房”。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原实施主体调整后实施主体
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扬中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路669号(自有产权)及盐城市大丰区常盐园区民和路35号(全资子公司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产权)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原实施方式调整后实施方式
利用自有土地以及租赁全资子公司土地建设厂房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厂房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除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外,项目实施地点不变,项目总投资额不变。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政府机关审批程序。

(三)新增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原因

基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本次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恒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将实施方式由“利用自有土地以及租赁全资子公司土地建设厂房”变更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厂房”。本次调整将便于公司后续相关权证的办理,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资源配置,加快推动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有关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项目建设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或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的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结合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实施环境等因素,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及整体战略规划,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实质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是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进一步提升募投项目整体运行效率而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保荐机构对通灵股份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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