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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经2022年12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总部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公司选定《中国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展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动情况。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市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做出的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

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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