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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保障公司锂电池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用地需求,推进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尽快落地,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本次对临武产业开发区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用地<协议书>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李佳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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