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系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梅永红 李东辉 胡彩梅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