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批复,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秀强股份”、 “发行人”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作为秀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秀强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秀强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秀强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2月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46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97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4,773,86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85,451,726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月) |
1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 38,724,422 | 231,184,799.34 | 18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756,322 | 153,765,242.34 | 6 |
3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110,552 | 131,999,995.44 | 6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212,730 | 66,939,998.10 | 6 |
5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728,643 | 52,109,998.71 | 6 |
6 |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75,209 | 49,999,997.73 | 6 |
7 | UBS AG | 7,537,688 | 44,999,997.36 | 6 |
8 |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700,167 | 39,999,996.99 | 6 |
9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25,125 | 29,999,996.25 | 6 |
10 | 张奇智 | 5,025,125 | 29,999,996.25 | 6 |
11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25,125 | 29,999,996.25 | 6 |
12 | 谢恺 | 3,517,587 | 20,999,994.39 | 6 |
13 |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5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 3,517,587 | 20,999,994.39 | 6 |
14 |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天投资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517,587 | 20,999,994.39 | 6 |
总计 | 154,773,869 | 923,999,997.93 | -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
民币924,000,000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23,999,997.9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832,200.3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元。
(五)限售期
控股股东珠海港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有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修订稿等相关议案。
2022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拟减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其他条款不变。
2022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2022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2022年10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限延长事项。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2年3月10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
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7月2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1月24日向深交所报送《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127名投资者。
自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审核后,新增发送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23个。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经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中,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姓名 |
1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 | 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 | 孔令寿 |
5 |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 | 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 |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8 | 王平 |
9 | 田万彪 |
10 | 庄丽 |
11 | 廖彩云 |
12 |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 |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4 | 杨岳智 |
15 | 陈蓓文 |
16 |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 | 刘福娟 |
19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
20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1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创新总部 |
23 | 谢恺 |
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150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文件,包括23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45家基金管理公司、前20名非关联方股东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其他51家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2年12月13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27份《申购报价单》,27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1 | 廖彩云 | 5.46 | 21,000,000.00 | |
2 |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 | 40,000,000.00 | |
3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6.13 | 30,000,000.00 | |
4 |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健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52 | 21,000,000.00 | |
5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3 | 80,000,000.00 | |
6 | 132,000,000.00 | |||
5.8 | 182,000,000.00 | |||
6 | 王平 | 5.77 | 23,000,000.00 |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5.86 | 21,000,000.00 | |
8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广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 5.68 | 21,000,000.00 | |
9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68 | 21,000,000.00 | |
10 | 杜少武 | 5.91 | 21,000,000.00 | |
5.71 | 30,000,000.00 | |||
5.5 | 45,000,000.00 | |||
11 | UBS AG | 6.21 | 45,000,000.00 | |
12 | 刘福娟 | 5.91 | 21,000,000.00 | |
5.71 | 23,000,000.00 | |||
13 | 谢恺 | 6.01 | 21,000,000.00 | |
5.87 | 24,000,000.00 | |||
5.73 | 27,000,000.00 | |||
14 | 杨岳智 | 5.53 | 21,000,000.00 | |
15 |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14 | 50,000,000.00 | |
16 |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4 | 80,000,000.00 | |
17 |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5.52 | 21,000,000.00 | |
18 | 陈蓓文 | 5.89 | 21,000,000.00 | |
5.79 | 23,000,000.00 | |||
5.59 | 26,000,000.00 | |||
19 | 张奇智 | 6.19 | 30,000,000.00 | |
5.46 | 31,000,000.00 |
20 |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5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 6.28 | 21,000,000.00 | |
2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38 | 33,400,000.00 | |
6.26 | 68,700,000.00 | |||
5.97 | 159,600,000.00 | |||
22 | 孔令寿 | 5.66 | 42,000,000.00 | |
23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77 | 120,000,000.00 | |
24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13 | 30,000,000.00 | |
25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26 | 52,110,000.00 | |
2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19 | 27,600,000.00 | |
6.03 | 66,940,000.00 | |||
5.91 | 106,340,000.00 | |||
27 |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天投资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2 | 21,000,000.00 |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报价,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发行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5.97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54,773,869股,募集资金总额923,999,997.93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家,除控股股东珠海港以外,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除控股股东珠海港以外,其他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s://www.amac.org.cn/)等公开渠道,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天投资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二组合”、“国泰高分红策略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成了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程序。
3、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5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
4、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5、张奇智、谢恺为境内自然人,均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6、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7、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3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5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6 |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7 | UBS AG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8 |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9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0 | 张奇智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11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2 | 谢恺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13 |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5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4 | 西安力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力天投资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经核查,上述14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1、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4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91号),截至2022 年12月19日12:00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14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人民币923,999,997.93元。
3、2022年12月20日,光大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M10092号)。 根据该报告,截至2022年12月20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773,869股,发行价格5.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23,999,997.9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832,200.3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54,773,869.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759,393,928.56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发行对象控股股东珠海港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公司参与秀强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采用杠杆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秀强股份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间接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1年12月30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1〕5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并参与竞价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深交所的本次发行方案要求。
秀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徐梓翔 | |||
保荐代表人: | |||
毛林永 | 顾叙嘉 | ||
法定代表人、总裁: | |||
刘秋明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2日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