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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2-100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是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4]12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19290Q。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4]12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19290Q。
第十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通信工程和第十四条 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

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越伦、杭州华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洪革、严国海、周寅、周美菲、俞钟雄、陆元吉、王萍、曹永福、金莉、钱英、郑谷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18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6000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越伦(持股2280万股)、杭州华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248万股)、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200万股)、洪革(持股219万股)、严国海(持股195万股)、周寅(持股156万股)、周美菲(持股156万股)、俞钟雄(持股141万股)、陆元吉(持股105万股)、王萍(持股90万股)、曹永福(持股60万股)、金莉(持股60万股)、钱英(持股60万股)、郑谷峰(持股30万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18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6000万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后聘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删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注:后续条款序号同步变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因上述变更需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此议案涉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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