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不超过36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不超过36个月。(以下无正文)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华权 叶伟明 窦欢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