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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3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股东深圳市承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股东深圳市承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鲲鹏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新产业”)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承兴投资于2022年12月08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234,604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2498%,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住所深圳市承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26F 深圳市鲲鹏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26F

权益变动时间

权益变动时间2022年12月08日至2022年12月22日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股票代码000009

变动类型(可

多选)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增持/减持股数(股)增持/减持比例(%)

A股

A股32,234,6041.2498

合计

合计32,234,6041.2498

本次权益变动方

本次权益变动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股东投资款 □ 其他□(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承兴投资

承兴投资359,633,54113.9435391,868,14515.1933

鲲鹏新产业

鲲鹏新产业21,842,4330.846921,842,4330.8469

合计持有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381,475,97414.7904413,710,57816.0402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81,475,97414.7904413,710,57816.0402

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承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鲲鹏新产业于2022年10月12日签署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该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12个月内可能根据其战略发展需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以及二级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研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目前,承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鲲鹏新产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32,234,604股。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 备查文件

6.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 律师的书面意见□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 律师的书面意见□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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