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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3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由证券部统一组织接待。接待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

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面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件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高度重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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