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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3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限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在个人层面,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段竞晖王强薛军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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