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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3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 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外的重大交易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报告标准:

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三)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涉及上述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涉及上述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8)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3)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

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 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 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 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办法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 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接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定期报告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确认;

(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四)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五) 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六)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七)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九)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上报天津证监局。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临时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办法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信息合规性审查,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三)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组织临时董事会审议披露信息;

(四) 董事长签发核准;

(五)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及发布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予以回答。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在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后,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特定部门保存。

第七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负有信息披露管理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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