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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15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陈淑绵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婉璐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浙江新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与浙江新能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浙江新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现场检查日,浙江新能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新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提请公司注意:

1、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

2、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江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浙江新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浙江新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婉璐

陈淑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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