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及
质押股份全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的通知,朱星河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钟学智先生转让部分股份事项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于2022年8月17日与钟学智先生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朱星河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钟学智先生,转让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21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朱星河 | 67,549,281 | 22.5015% | 52,549,281 | 17.5048% |
钟学智 | 0 | 0.0000% | 15,000,000 | 4.9967%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朱星河先生持有52,549,28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17.5048%,朱星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70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10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学智先生持有15,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7%。
三、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 量(股) | 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起始日 | 解除质押日 | 质权人 |
朱星河 | 是 | 8,000,000 | 15.22% | 2.66% | 2021年1月 29日 | 2022年12月21日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朱星河 | 是 | 18,500,000 | 35.21% | 6.16% | 2020年6月 22日 | 2022年12月21日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合计 | - | 26,500,000 | 50.43% | 8.82% | - | - | - |
四、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质押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 | ||||||
朱星河 | 52,549,281 | 17.50% | 0 | 0.00% | 0.00% | 0 | 0.00% | 50,661,961 | 96.41% |
胡恩雪 | 43,681,069 | 14.55% | 0 | 0.00% | 0.00% | 0 | 0.00% | 32,760,802 | 75.00% |
朱光宇 | 6,009,012 | 2.00% | 0 | 0.00% | 0.00% | 0 | 0.00% | 0 | 0.00% |
胡炳恒 | 6,000,000 | 2.00% | 0 | 0.00% | 0.00% | 0 | 0.00% | 0 | 0.00% |
胡长清 | 2,035,490 | 0.68% | 0 | 0.00% | 0.00% | 0 | 0.00% | 0 | 0.00% |
胡恩莉 | 1,430,704 | 0.48% | 0 | 0.00% | 0.00% | 0 | 0.00% | 0 | 0.00% |
合计 | 111,705,556 | 37.21% | 0 | 0.00% | 0.00% | 0 | 0.00% | 83,422,763 | 74.68% |
注:1、上表中限售股均为高管锁定股;
2、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