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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2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5、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7、为进一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能够有效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提请授权内容及授权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授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是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需求,有利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开发、经营项目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对于被担保对象为非全资子公司,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被担保对象应当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荣盛发展的独立董事,已详细审阅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材料,并听取了经营班子的说明,现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审议的2023年与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是审慎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客观情况。

四、本人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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