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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2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助力公司主业发展,并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升投资者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推动公司主业发展,并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升投资者信心,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七、为进一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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