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出售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是《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竞买国能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川投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投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的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