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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液压: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51号

致: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通液压”)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万通液压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万通液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年12月5日,万通液压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万通液压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通液压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万通液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万通液压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859,000股,占万通液压股份总数的72.38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万通液

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万通液压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86,8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86,8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86,8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万通液压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万通液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万通液压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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