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2-07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年12月21日(星期三)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75,819,9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8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1,537,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44,282,6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8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5,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0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5,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002%。
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2-067号),公司独立董事冀志斌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公司股东委托公司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的委托资料。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彭晨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41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6%;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58%;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80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提案2.00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41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6%;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58%;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80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提案3.00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41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6%;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58%;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80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提案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416,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6%;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58%;反对1,40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80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彭晨怀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法律意见书》;
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