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2年12月21日,该预留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2年12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99元/份。
二、关于2023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有能力对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云辉、杜新宇、唐曦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