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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虞利明先生为公司行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虞利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并审查提名程序,就聘任虞利明先生为公司行长,我们认为: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虞利明先生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经审核,虞利明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同意聘任虞利明先生为公司行长,虞利明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核准。

二、关于提名虞利明先生、温洪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虞利明先生、温洪亮先生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并审查提名程序,就提名虞利明先生、温洪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虞利明先生、温洪亮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提名虞利明先生、温洪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对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内相关关联方的授信属于商业银行正常授信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公司对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内相关关联方的授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的其他借款人的同类授信条件开展关联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3、公司对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内相关关联方的授信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其中吴建民董事、徐云鹤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对《关于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监管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杭州上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内相关关联方的授信额度。

四、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扩大中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增强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具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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