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1日,并同意以3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159.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