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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2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辛军先生与一致行动人于晓卿之间的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因身体原因于2020年3月辞职,但其任期应于2022年6月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于晓卿2021年以及次年至原定2022年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分别可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25%,原定2022年任期届满六个月后可转让剩余股份。

2021年9月13日,于晓卿的监护人任焕巧女士与辛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于晓卿将分三次13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转让给辛军,三次转让的股份数分别为6,670,8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5%)、5,003,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6%)及15,009,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2021年9月30日,于晓卿第一次转让给辛军的上市公司6,670,816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1月5日,于晓卿的监护人任焕巧女士与辛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于晓卿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上市公司5,003,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6%)转让给辛军,同时,将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剩余15,009,3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辛军。2022年1月13日,于晓卿第二次转让给辛军的上市公司5,003,112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12月21日 ,于晓卿的监护人任焕巧女士与辛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辛军先生。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祥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祥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4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其中,辛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673,9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51%;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获于晓卿持有的上市公司15,009,337股股份的委托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表决权的16.08%;辛军一致行动人拉萨祥隆持有上市公司753,6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1%。

根据辛军与于晓卿的监护人任焕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晓卿本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21.00元/股的价格将上市公司15,009,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转让给辛军。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完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辛军先生。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祥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4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其中,辛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683,2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59%;通过辛军一致行动人拉萨祥隆持有上市公司753,6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1%。于晓卿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情况,与辛军先生不再有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姓名:于晓卿
住址:山东省莱州市文泉东路****
身份证号码:3706831953*****
通讯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文泉东路****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受让方

姓名:辛军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海天名人广场*号楼****号
身份证号码:37062919710306****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海天名人广场*号楼****号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经查询,辛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受让方一致行动人

企业名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祥隆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耀国际1幢1单元10层6号
法定代表人辛汪琦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585750877T
成立日期2011.11.9
营业期限2011.11.9至2061.11.8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投资研究发展及财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耀国际1幢1单元10层6号
通讯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B-2403号
通讯方式0535-6887777

经查询,拉萨祥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股份转让方(甲方):于晓卿股份转让方(甲方监护人):任焕巧股份认购方(乙方):辛军

2、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12月21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安排及交易价格

(1)甲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第三次转让,将其持有的15,009,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08%,以下简称“第三次转让股份”)转让给乙方。

(2)第三次转让的转让单价为21.00元/股,转让价款总额合计为人民币315,196,077元(大写:叁亿壹仟伍佰壹拾玖万陆仟零柒拾柒元整)。

(3)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事项发生总股本变动影响甲方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的,第三次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做相应调整,第三次转让的转让价款的总金额维持不变。

2、转让款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将第三次转让股份转让至乙方股票账户名下(仅限于以乙方全称为账户名的股票账户,下同)。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程序,于甲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第三次转让股份过户到乙方股票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三次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即315,196,077元(大写:叁亿壹仟伍佰壹拾玖万陆仟零柒拾柒元整)全额支付至甲方的账户。

(3)为免疑义,(1)第三次转让股份进行转让的转让条款支付安排与第一次股份转让及第二次股份转让相同;(2)双方就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及其支付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等约定执行。

3、税费与过户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履行本补充协议发生的所有税收与行政收费等费用,甲方仅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除该等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收及行政费用等各项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双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税费协议条款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表》纳税。就前述过户,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甲方取得完税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即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次转让的股份过户。

4、其他

本补充协议为《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免疑义,本补充协议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事宜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等约定执行。

五、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进一步巩固辛军先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辛军先生具有多年大型企业的管理经验,辛军先生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规范管理运作公司,谋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仍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不存在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承诺。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3、公司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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