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暨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东莞祥鑫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莞祥鑫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能布局需求,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影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黄奕鹏 | 汤 勇 | 王承志 |
2022 年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