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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2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159,780,000股新股。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525,773股,发行价格为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7,365,978.50元,扣除发行费用11,577,624.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5,788,353.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099号《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近日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三环(赣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赣州)新材料”)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募集资金额用途/项目名称
广发银行北京宣武门支行9550880043417100582438,824.75宁波科宁达基地新建及技改项目
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634033367510,736.01赣州基地新建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941100788011000033972,582,698.24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扩产改造项目
941100788013000033961,666,526.32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磁性材料电镀园区项目
941100788015000033951,344,381.96宁波科宁达鑫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磁性材料机加工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81147010143004160134,592,662.14宁波科宁达和丰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扩产改造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36689999101100010164264,632,621.87年产5,000吨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建设项目(一期)

三、《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1”)、三环(赣州)新材料(简称“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2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峥、王培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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