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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大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条 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在获得出席会议监事半数以上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其他人员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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