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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0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269.4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将回购价格由2.70元/股调整为2.69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43.1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6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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