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核销应收款项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二、关于向兵团建工集团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奇、于远征均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斌 季 红 张海霞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