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放弃对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持有的安徽微芯长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经营方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梁媛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梁媛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
3、经了解梁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梁媛女士具备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梁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孔 涛 常军锋 林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