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及理财业务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银行新网银行开展存款、理财业务,参照新网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业务利率和理财收益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继强、曹麒麟 、廖中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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