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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方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已在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借款相关的材料和信息。我们认为,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关联方,其向公司提供借款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能够及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借款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婉宁 王俊亮 杨 军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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