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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7、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明、宋思勤、赵德军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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