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2-129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银股份”)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同时将“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89.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7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70.8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00.3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870.5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
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9]G15025040555号”《验资报告》。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筹得人民币4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90.0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109.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23日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华兴所(2020)验字GD—094号”《验资报告》。
二、 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具体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1 | 侨银环保城乡环境服务项目 | 28,446.80 | 14,182.35 | 14,182.35 | 100.00% |
2 | 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 | 4,688.16 | 4,688.16 | 2,836.60 | 60.51% |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929.61万元,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广会专字[2020]G20001450026”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2020年3月10日,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实施完成。
注3: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在保留原有实施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由母公司购置环卫机械设备后,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项目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用于新增城乡环境服务项目运营的实施方式。
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注4: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未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的余额为0元,理财收益及银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116.90万元。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具体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1 | 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 | 31,815.00 | 29,109.99 | 15,324.90 | 52.64% |
2 |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12,600.00 | 12,000.00 | 12,000.00 | 100.00% |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2: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未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的余额为13,800.00万元,理财收益及银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44.14万元。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项目名称 | 调整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 | 实施地点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 | 公司总部大楼(广州市荔湾区北至龙溪大道、南至珠江水产研究所,西达花地河,东以广钢铁路支线) |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总部大楼的建设规划,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情况,基于公司未来长远发展及生产成本管控方面考虑,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至公司总部大楼(广州市荔湾区北至龙溪大道、南至珠江水产研究所,西达花地河,东以广钢铁路支线)。
四、 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具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次延期调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二)延长实施期限原因
1.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2020年起受疫情影响,导致“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启动、投入进度缓慢,且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本身具有复杂性,项目中很大一部分是非标准化项目,方案设计、设备购买、安装调试都需要大量的协同工作,周期较长。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要求,经公司审慎评估,并结合目前项目实际情况,现拟对募投项目“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平台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将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公司环卫设备购置设有账期,款项支付有一定的周期,且受到新冠疫情冲击,公司接收和验收车辆时长增加等因素的影响,该项目的投入进度未及预期。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质量,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环卫设备资源中心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 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募
投项目建设目标,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时时关注市场环境变化,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 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从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利益角度出发,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及市场变化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