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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B3: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9

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A3 东海B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新增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和12月6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琼 01 民初234号-243号、(2022)琼 01 民初248号-249号、(2022)琼 01 民初254号-258号、(2022)琼 01 民初260号-26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最近累计新增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2022年12月19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共20起,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1,807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022)琼 01 民初234号尹学伟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211,122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因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原告为被告证券投资者。原告在被告虚假陈述期间买卖被告公司股票发生亏损。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2022)琼 01 民初235号张瑞梅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20,087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36号张华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89,323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37号王宁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5,178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38号汪布东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990,159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39号彭辉芳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87,939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40号刘冰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77,014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41号陈科先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46,905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42号李振东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41,139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民初243号

(2022)琼 01 民初243号周阳公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7,833,479元,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琼 01 民初248号朱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780,667.57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其余被告对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虚假陈述,原告在被告虚假陈述期间买卖被告公司股票发生亏损,要求赔偿损失。
(2022)琼 01 民初249号邵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61,312.5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其余被告对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54号孙翠芳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张旭丽、唐山荣、吴涛、袁小平、汪宏娟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826,351.702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55号周中德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62,663.67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56号李艳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6,776.7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57号甄国振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84,613.983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58号王晶晶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137,274.59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60号张玉琴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238,043.31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61号周建国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3,801.1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琼 01 民初262号初志民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1,072,407.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以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负面影响

目前,除受新冠疫情反复影响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还未开庭审理,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资产等财务情况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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