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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相关各部门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长或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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