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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4-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于2005年4月19日上午九点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召开。此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到会4人(董事徐丰利、倪慕华、姜吉祥、兰云升、王培荣、周衡龙、李燕芬未出席会议。董事徐丰利、倪慕华、姜吉祥、兰云升委托董事长于力、独立董事王培荣、周衡龙、李燕芬委托独立董事吕岩峰出席并代为表决),符合法定人数。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于力先生主持,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以下事项:
    一、批准公司2005年一季度报告,并在境内外公布。
    二、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一)。
    三、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内容见附件二)。
    四、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提交200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内容见巨潮资讯)。
    董事会对拟提交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同意公告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二: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原“第一条为维护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第一条为维护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2、增加第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原“第十三条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股东大会须对该项处置进行审批,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如以上所述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为"第十四条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投资方面:
    1)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作出不超过15%的调整。
    2)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总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并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均无须取得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有关百分比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以下四个测试指标:
     (1)总资产比率:以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2)收购净利润(亏损)比率:以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除以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3)出售净利润(亏损)比率:以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除以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4)交易金额比率:以收购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比率达到25%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任一比率均小于25%,并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均无须取得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进行审批。
    2)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股东大会须对该项处置进行审批,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影响。
    (三)对外担保方面: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担保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并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均无须取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两个以上的审批机构,则应提交最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和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原“第二十四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监事会有权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5、原“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修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6、原“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累积投票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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