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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泰高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上海市东大名路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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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598 9898邮编:

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02G20200246-00007号致: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14点45分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4.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3.见证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等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14点45分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清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

3.查阅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7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04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781,0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885%。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阅现场参会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查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7,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本议案涉及的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7,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本议案涉及的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7,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本议案涉及的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4.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7,7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5. 《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7,7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1,007.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2.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3.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杨 勇

见证律师:

邓 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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