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对象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佳 宋小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