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雪莱 证券代码:002076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雪莱 |
股票代码: | 0020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A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戴俊威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 |
信息披露义务人3: | 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D |
股份变动性质: | 增加 |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戴俊威持有广东富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95%,广东富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认缴广东粤佳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出资额,广东粤佳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持有雪莱特4.49%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 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 1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12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13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 13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 1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 1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5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 1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7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 18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 22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3
一、资金总额 ...... 23
二、资金来源 ...... 23
三、资金支付方式 ...... 2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4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4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4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 24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24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 25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 2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5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6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 27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9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29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 29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9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0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1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2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3
二、备置地点 ......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 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 36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40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ST雪莱、雪莱特 | 指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佳德轩 | 指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尚凡资本 | 指 | 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嘉德实业 | 指 | 嘉德实业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戴俊威、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格能照明 | 指 | 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佛山中院 | 指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 指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合计受让上市公司181,263,648.00股转增股票,合计持股比例为16.26%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重整计划》 | 指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A |
法定代表人 | 戴俊威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W4YWC9L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评估;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标代理;日用品批发;咨询策划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 |
经营期限 | 2021-02-05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名称 | 嘉德实业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A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曾用名) | 戴俊威(戴伟腾)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505831974********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A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D |
法定代表人 | 黎嘉威 |
注册资本 | 25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MAC3A0WK39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企业形象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资产评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日用品批发;商标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2-10-18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名称 | 戴俊威、黎嘉威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D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佳德轩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凡资本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德实业为佳德轩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德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嘉德实业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48号(厂房1)四楼423(仅限办公) |
法定代表人 | 戴俊威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5MABMPUWM9Y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家居用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器辅件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品批发;商标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停车场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房地产评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经营期限 | 2022-05-10至无固定期限 |
股东名称 | 戴俊威、永春县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48号(厂房1)四楼423(仅限办公)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戴俊威为尚凡资本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7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戴俊威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戴俊威(戴伟腾) | 男 | 3505831974******** | 中国 | 中国 | 无 |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佳德轩、尚凡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戴俊威,戴俊威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戴俊威(戴伟腾) | 男 | 3505831974******** | 中国 | 中国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控制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1 | 博元实业(广州)有限公司 | 1,000 | 90% | 家居用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器辅件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品批发;商标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停车场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房地产评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2 | 广州融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 | 79%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 |
3 | 融贯置业(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00 | 60% | 房地产经纪;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评估;企业管理;物业管理;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地产咨询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佳德轩控股股东嘉德实业控制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1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 |
2 | 佳德(广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 | 85% | 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佳德轩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尚凡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戴俊威控制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1 | 嘉德实业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 10.000 | 5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融资咨询服务 |
2 | 永春县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51% | 对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的投资。 |
3 | 深圳融贯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40%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
4 | 广东富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500 | 95% |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5 | 益庭茶业(广州)有限公司 | 200 | 80% | 茶具销售;销售代理;农副产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装服务;礼仪服务;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 |
6 | 广州宗裕制衣有限公司 | 180 | 50% | 机织服装制造;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工;化纤织造加工;鞋帽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鞋帽零售;服装批发;物业管理;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饰制造;服装零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7 | 广东嘉德控股有限公司 | 500 | 7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 |
8 | 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500 | 70% | 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个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资产评估:接受金融机构委扣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日用品批发商标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凡资本无参控股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尚凡资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成立于2021年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凡资本成立于2022年10月18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均未开展具体业务,均无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佳德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戴俊威(戴伟腾) | 男 | 执行董事法人 | 3505831974********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李振江 | 男 | 监事 | 6101141981********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凡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黎嘉威 | 男 | 执行董事法人 | 4406821993********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戴俊威(戴伟腾) | 男 | 监事 | 3505831974********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持有其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年6月,因雪莱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债权人格能照明向佛山中院申请对雪莱特进行重整,佛山中院予以立案审查并通知雪莱特在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佛山中院立案审查重整申请期间,雪莱特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格能照明对雪莱特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雪莱特管理人。
本次权益调整的方式为以雪莱特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后的总股本762,071,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50,552,922股股票。因公司目前尚有2,000,000股股权激励股因存在冻结而未回购注销完毕,现总股本为764,071,569股。转增后,雪莱特总股本增加至1,114,624,491股。后续注销完毕剩余2,000,000股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将由1,114,624,491股减少至1,112,624,491股(具体以后续注销实际情况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不超过6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债务;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转增股票全部用于按照一定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产业投资人将通过认购转增股票成为雪莱特第一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成为雪莱特实际控制人,剩余股票由财务投资人认购。重整投资人认购股票的价格为1.20元/股,相应对价款将在雪莱特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支付,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偿付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帮助雪莱特相关业务板块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价值的认可,以及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协助上市公司摆脱经营危机,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全体股东共享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创造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重整程序
2022年6月8日,雪莱特收到债权人格能照明发来的《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以雪莱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佛山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022年6月10日,雪莱特与佳德轩签署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框架协议》。
2022年7月7日,格能照明向佛山中院递交了《关于将预重整变更为重整的申请书》。鉴于当前实际情况,格能照明认为雪莱特具有重整能力和重整价值,为尽快推动雪莱特进入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格能照明向佛山中院申请将前期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变更为重整申请。
2022年7月7日,雪莱特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案件立案通知书》,佛山中院就申请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予以立案审查,案号为(2022)粤06破申30号。
2022年8月9日,雪莱特收到佛山中院向临时管理人及雪莱特发出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庭外重组工作的通知书》((2022)粤06破申30-6号),通知称:佛山中院在审查债权人格能照明申请雪莱特重整一案期间,雪莱特以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预先开展重整的相关工作。
2022年8月30日,为依法预先开展重整的相关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向佛山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2022年9月21日,
雪莱特发布《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结果的公告》,经过临时管理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资格和重整投资方案进行比选,并广泛征求各类别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代表等主体的意见,确定佳德轩为重整投资人。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格能照明对雪莱特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雪莱特管理人。
2022年12月2日,雪莱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雪莱特出资人组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2日,佛山中院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6破40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雪莱特重整程序。雪莱特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本次权益变动及审批程序
2022年11月16日,管理人及雪莱特与佳德轩签署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确认佳德轩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德轩认可的财务投资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雪莱特重整相关事宜。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执行《重整计划》中规定的转增股票过户程序。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ST雪莱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德轩受让*ST雪莱80,263,648.00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为7.20%;戴俊威直接受让*ST雪莱80,000,000.00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为7.18%;尚凡资本受让*ST雪莱21,000,000.00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为1.88%。佳德轩与戴俊威先生、尚凡资本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德轩成为*ST雪莱控股股东,佳德轩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26%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俊威。
投资人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佳德轩 | - | - | 80,263,648.00 | 7.20% |
戴俊威 | - | - | 80,000,000.00 | 7.18% |
尚凡资本 | - | - | 21,000,000.00 | 1.88% |
合计 | - | - | 181,263,648.00 | 16.26%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雪莱特拟以实施回购并注销完毕股权激励限售股后总股本762,071,569股为基数,资本公积金为355,882,950.63元,按照每10股转增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50,552,922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因公司目前尚有2,000,000股股权激励股因存在冻结而未回购注销完毕,现总股本为764,071,569股。转增后,雪莱特总股本增加至1,114,624,491股。后续注销完毕剩余2,000,000股限制性股票,总股本将由1,114,624,491股减少至1,112,624,491股(具体以后续注销实际情况为准)。
转增的350,552,922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转增股票全部由重整投资人认购,其中:产业投资人佳德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认购转增股票成为雪莱特第一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成为雪莱特实际控制人,剩余股票由财务投资人认购。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按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均价1.50元/股的八折确定,即1.20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股票的对价款将在雪莱特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支付,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产业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限售36个月;财务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限售12个月。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2022年11月16日,管理人及雪莱特与佳德轩签署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上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二)投资方案
1、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
经过公开招募,丙方最终确定甲方为乙方重整投资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以下简称“全体投资人”)在雪莱特的重整计划被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后,有条件受让部分转增股票。
2、乙方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乙方以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后的总股本762,071,569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50,552,922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重整后,乙方总股本将增加至1,112,624,491股。转增的350,552,922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作如下安排:
①其中不超过6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债务,具体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数量,以最终债权确认数额和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实际选择情
况为准。
②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转增股票全部由重整投资人认购,其中: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认购转增股票成为雪莱特第一大股东,剩余股票由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认购。
(2)债权受偿方案
①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即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
②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超过15万元的债权部分,以雪莱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的方式受偿,抵债价格为4.76元/股,预计每100元可获得约21股雪莱特股票。为便于债权人及时回收现金并简化普通债权受偿手续,重整计划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可以放弃受领抵债股票,要求雪莱特就普通债权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支付现金。
③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3、甲方对乙方的投资
(1)全体投资人以1.20元/股(币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认购乙方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转增股票(包括乙方预计用于清偿债务的不超过60,000,000股转增股票中,债权人选择按照50%的比例以现金受偿而放弃受领的转增股票,最终认购的转增股票数量根据债权人选择受偿方案的结果确定并由丙方书面通知甲方)。根据乙方重整计划内容,全体投资人认购的转增股票不低于290,552,922股。其中,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转增股票不少于1.8亿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分别认购的转增股份数量及其对应的价款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2)甲方承诺,甲方负责全体投资人的身份确认和价款支付。乙方在本次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350,552,922股转增股票中,除债权人实际选择受领的偿债股票以外,其余全部转增股票的认购方和认购数量均由甲方负责确定。如出现甲方的一致行动人、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等甲方确定的认购主体未能及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而失去认购资格,或认购的股票数量不足导致转增股票尚有
剩余等情形,甲方将按照1.20元/股的价格兜底认购剩余全部转增股票。甲方将服从重整计划的规定,按照丙方通知的认购股票数量支付对应认购价款。
(3)甲方承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财务投资人认购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4)甲方承诺,在乙方重整期间,根据需要向乙方提供无息贷款支持和协调共益债务融资支持,在乙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年内,根据乙方经营需要,以股东借款或提供担保等方式,为乙方引入相应金融贷款。
(三)款项支付及交割安排
1、保证金
各方确认,甲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的1,000万元报名保证金自《重整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股票认购价款。
2、剩余股票认购价款的支付
甲方应确保全体投资人在雪莱特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丙方的书面通知将股票认购价款扣除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股票认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为:股票认购价款总额=1.20元/股×(350,552,922股-最终用于偿债的股票数量)。
3、转增股票交割
各方同意,在全体投资人向丙方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缴付完毕股票认购价款后,乙方/丙方应及时完成转增股票登记至全体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全体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全体投资人最终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通过中国结算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
(四)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
各方确认,丙方将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本次投资的相关内容,丙方在向佛山中院及雪莱特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取得甲方对雪莱特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投资相关事项的认可。
(五)各方承诺
1、甲方承诺
(1)已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积极配合乙方和丙方的重整工作,争取协助乙方在2022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涉及债权受偿的内容。
(3)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丙方支付股票认购价款。
(4)全面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以及经甲方确认的重整计划的内容。
2、乙方承诺
(1)保证为甲方全面了解情况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及便利。
(2)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促使重整计划获得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涉及债权受偿的内容。
(3)全面履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以及经甲方确认的重整计划的内容,并接受丙方的监督。
(4)在全体投资人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后,及时向全体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过户转增股票。
3、丙方承诺
(1)保证为甲方全面了解情况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及便利。
(2)向佛山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取得双方的认可。
(3)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促使重整计划获得佛山中院裁定批准,监督乙方全面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
(六)协议的生效、补充、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1、协议的生效
《重整投资协议》经各方均加盖印章后生效。
2、协议的补充和变更
关于本次重整投资的各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重整投资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协议的解除
《重整投资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且/或未获佛山中院裁定批准而被宣告破产。
②非因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获得雪莱特转增股票。
如甲方因上述事由解除《重整投资协议》,乙方/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股票认购价款(不计息)。
(3)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丙方有权单方解除《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①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或其认可的财务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股票认购价款支付至《重整投资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非因乙方/丙方的原因,雪莱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佛山中院裁定批准。
③非因乙方/丙方的原因,雪莱特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佛山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雪莱特破产。
(4)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或其认可的财务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股票认购价款支付至《重整投资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重整投资协议》,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
4、违约责任
《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重整投资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系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系受让雪莱特181,263,648.00股转增股票,转增股票受让价款合计为217,516,377.6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支付方式
佳德轩已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人民币1,000.00万元,自重整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转增股票对价款。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完毕剩余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207,516,377.60万元。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未来,上市公司将继续整合优势资源、拓宽销售渠道、发挥产业优势,提升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重点部署规划紫外线消杀与照明、锂电池高端生产设备等板块,在做大做强现有主营业务的同时加大科研投入,进行产业升级。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实施上述经营方案。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促进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关系及薪酬管理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独立。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取薪酬;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际经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承诺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第三方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
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戴俊威曾担任雪莱特董事。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雪莱特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雪莱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尚凡资本系为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和重整投资设立的企业,尚无实际业务经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尚凡资本暂无近三年财务信息。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重整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俊威
2022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戴俊威
2022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嘉威
2022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俊威
2022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戴俊威
2022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嘉威
2022年12月19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
股票简称 | *ST雪莱 | 股票代码 | 002076.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戴俊威、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A、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101房之D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戴俊威、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德轩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俊威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0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取得181,263,648.00股 变动比例:16.26%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时间:2022年12月2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认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转赠的股票)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否□ 2022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俊威
2022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戴俊威
2022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尚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嘉威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