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光庭信息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9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155,600股,并于202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9,466,7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2,622,3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1,325,5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02%,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1,296,76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98%。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该部分战略配售股份属于网下配售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合计20,774,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288%。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20,16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677%;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12,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1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1,217,6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1%。该部分限售股份已于2022年6月22日上市流通。
除前述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限售股上市流通导致股本结构变动外,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部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16名。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15名,战略配售股东1名,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包括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创投”)、坚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坚木坚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木坚贯”)、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汽车创投”)、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李霖、罗跃军、苏晓聪、刘强、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吉星”)、王清海、钱健、李海博、谢悦钦、王建峰、陈陆霞;战略配售股东为国金证券-招商银行-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机构股东上汽创投、坚木坚贯、中海达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上述3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
2、机构股东吉林汽车创投、银行吉星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并保证,本企业所持有光庭信息股份自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2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
3、自然人股东李霖、罗跃军、苏晓聪、刘强、王清海、钱健、李海博、谢悦钦、王建峰、陈陆霞就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上述10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
4、战略配售股东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承诺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上汽创投
股东上汽创投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坚木坚贯
股东坚木坚贯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进行减持;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774,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288%。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20,16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677%;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12,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1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证券账户数为16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6,635,000 | 6,635,000 | 6,635,000 |
坚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坚木坚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523,000 | 4,523,000 | 4,523,000 | |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040,300 | 3,040,300 | 3,040,300 | |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353,000 | 2,353,000 | 2,353,000 | |
李霖 | 2,315,000 | 2,315,000 | 2,315,000 | |
罗跃军 | 391,000 | 391,000 | 391,000 | |
苏晓聪 | 292,000 | 292,000 | 292,000 | |
刘强 | 190,000 | 190,000 | 190,000 |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60,400 | 160,400 | 160,400 | |
王清海 | 113,000 | 113,000 | 113,000 | |
钱健 | 90,000 | 90,000 | 90,000 | |
李海博 | 42,000 | 42,000 | 42,000 | |
谢悦钦 | 12,000 | 12,000 | 12,000 | |
王建峰 | 4,000 | 4,000 | 4,000 | |
陈陆霞 | 1,000 | 1,000 | 1,000 | |
战略配售股份 | 国金证券-招商银行-国金证券光庭信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612,390 | 612,390 | 612,390 |
合计 | 20,774,090 | 20,774,090 | 20,774,09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70,079,090 | 75.66% | -20,774,090 | 49,305,000 | 53.23% | |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 ||||||
首发前限售股 | 69,466,700 | 75.00% | - | -20,161,700 | 49,305,000 | 53.23%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 612,390 | 0.66% | - | -612,390 | -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2,543,210 | 24.34% | 20,774,090 | 43,317,300 | 46.77% | |
三、总股本 | 92,622,300 | 100.00% | 20,774,090 | -20,774,090 | 92,622,300 | 100.00% |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2年12月1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光庭信息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展翔 | 赵简明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