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鉴于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龚菊明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