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基于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中,各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蒋平平冀星沈玉平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