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审慎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苏旭东 杨农 朱仁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