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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现代: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12月19日经第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5至7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工作组,由规划、投资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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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等;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协议、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草案;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形成的初审意见、立项文件、可行性报告及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呈报的书面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至少1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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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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