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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2021年度的经营考核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比例50%的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4,116,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不超过1亿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贸易融资业务,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继续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上述借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长青南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长青南通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李钟华____________

骆广生____________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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