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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色母”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6号)同意注册,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825.0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054.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71号)。经其审验,截至2021年6月2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2万吨中高端色母粒项目23,427.8823,427.88
2年产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9,456.379,456.37
3研发中心升级项目3,900.003,90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200.005,200.00
合 计41,984.2541,984.25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054.96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9,070.71万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累计已投入金额1,359.21万元,累计投资进度14.37%。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年产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募投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12月23日调整为2023年12月23日。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随着公司近两年持续不断地进行研发投入、生产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改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建设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设备选型与安装调试等工作不断优化,以提高募投项目整体质量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因受国内外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公司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相对谨慎,减缓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因此,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拟将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2年12月23日延期至2023年12月23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当前的外部环境和客观事实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总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1、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 盼 吴沈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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