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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

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TCLG2022H1933号

致: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册”)接受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关于“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规定,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阅了达刚控股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达刚控股及相关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听取了达刚控股及相关各方对有关事项的说明,并获得了达刚控股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达刚控股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有关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本所就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达刚控股在其为本次重组而提交的报批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是达刚控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根据公司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及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深交所官网“承诺履行”、“监管措施”等栏目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前述主体就本次交易作出的公开承诺除外)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一所示。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达刚控股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超期履行承诺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关于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最近三年公司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公告文件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查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建西、李太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王伟雄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作出陕证监措施字〔2020〕30号《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相关财务数据错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曹文兵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1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作出陕证监措施字〔2021〕7号《关于对曹文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曹文兵担任达刚控股董事期间,

子女曹若水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6,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曹文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李太杰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作出陕证监措施字〔2021〕40号《关于对李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李太杰担任达刚控股董事期间,子女李飞宇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0,632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李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4)达刚控股被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措施

2022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作出陕证监措施字〔2022〕16号《关于对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达刚控股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达刚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达刚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达刚控股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

方超期履行承诺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达刚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陆份,无副本。

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TCLG2022H1933号《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大资产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邱志辉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泽骏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珂豪

签署: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达刚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1孙建西、李太杰、李飞宇、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09/12/122010/8/12-2013/8/12履行完毕
2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09/12/122010/8/12-2011/8/12履行完毕
3韦尔奇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009/12/122010/8/12-承诺主体离职后半年内正常履行中
4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李军、杨亚平、皇甫建红、薛玫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009/12/122010/8/12-承诺主体离职后半年内履行完毕
5黄铜生、郭文渡、股份流通限制和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2009/12/122010/8/12-承履行完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秦志强、田英侠、尚阳生、张红光自愿锁定承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诺主体离职后半年内
6孙建西、李太杰、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区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如违反本承诺书,本人(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或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2009/11/12长期正常履行中
7孙建西、李太杰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10/3/8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8达刚控股关于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自2010年5月1日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员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为所有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0/4/16长期正常履行中
9首发时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军、杨亚平、皇甫建红、薛玫、韦尔奇竞业禁止的承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他人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披露公司业务(技术、销售)信息,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010/12/102010/12/10-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正常履行中
10孙建西、李太杰、李军、李相启、张志凤、焦生杰、李冬、杨亚平、皇甫建红、杨冀、韦尔奇、薛玫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010/6/12长期正常履行中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1众德投资、众成合伙、乐创合伙、杨平、陈黄豪、星泉合伙、太圆合伙及众德环保原共同实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期(利润补偿期间)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12,000万元、13,000万元,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5,000万元。2019/1/292019/1/29-2021/12/31履行完毕 【注】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际控制人曹文兵、王常芳和曹若水
12众德投资购买公司股份承诺1、众德投资同意以所收到公司支付的第二期交易对价金额的100%,购买达刚控股股票的额度约为人民币3,700万元;以其所收到第三期交易对价的50%,购买达刚控股股票的额度约为人民币1,850万元;以其所收到第四期交易对价的30%,购买达刚控股股票的额度约为人民币1,200万元。众德投资应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当期转让款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达刚控股股票的买入;众德投资购买达刚控股股票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2、达刚控股于2020年6月9日向众德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3,710.86万元,众德投资于2020年11月购买达刚控股股票99.76万股,合计1,204.64万元。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影响,达刚控股与锦胜升城及其他相关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延期购买股份补充协议》,对众德投资购买公司股份的时间进行调整,众德投资将于2021年达刚控股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前完成第二期转让款对应的股份购买额度。该补充协议签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9/1/292019/1/29-2021/12/31因众德环保未完成业绩奖承诺,故公司不再向众德投资支付交易对价,该承诺自动终止
13孙建西、李太杰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3/19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14孙建西、李太杰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和承诺1、本人原则同意本次重组。 2、自上市公司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9/1/292019/1/29-2019/4/16履行完毕
15孙建西、李太杰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及在公司持股的本人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不会直接或通过本人关联方间接地(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5、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本人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况,如公司提出要求,本人承诺将出让本人在前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承诺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给予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对前述出资或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2019/1/29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6、如出现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互相独立。
16

孙建西、李太杰、唐乾山、耿双华、韦尔奇、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王有蔚、黄铜生、罗帅、李沛

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2019/3/19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7孙建西、李太杰、唐乾山、耿双华、韦尔奇、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石岳、王玫刚、王妍、王有蔚、黄铜生、罗帅、李沛关于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1、自上市公司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9/1/292019/1/29-2019/4/16履行完毕
18孙建西、李太杰、唐乾山、耿双华、韦尔奇、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石岳、王玫刚、王妍、王有蔚、黄铜生、罗帅、李沛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或者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所提供或者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已就本次交易及时向上市公司和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且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保证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承诺人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本项承诺。 3、如本次交易因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2019/1/29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9锦胜升城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向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2019/1/29长期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0锦胜升城关于资产完整性的说明截至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协议生效日及交割日: 1、本企业系通过合法程序以合法资金取得标的资产,并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3、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该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9/1/29长期正常履行中
21达刚控股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本公司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9/1/29长期正常履行中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22李太杰、孙建西、股份限售的承诺1、2014年6月17日,公司对外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2014/11/112014/11/11-2履行完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陕鼓集团变动报告书》及公司股东与陕鼓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孙建西、李太杰及陕鼓集团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交割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指除出让方、受让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处分。 2、2016年11月,陕鼓集团收到孙建西、李太杰夫妇《关于同意陕鼓集团转让达刚路机股份的函》,同意陕鼓集团向第三方转让2014年从其处受让的63,414,333股公司股份;2017年8月,陕鼓集团完成了所持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2017年9月,公司股东孙建西、李太杰夫妇收到陕鼓集团的《关于同意孙建西及李太杰所持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函》,同意孙建西、李太杰在前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前解除所持有的公司63,163,472股限售股份;2017年9月,上述限售股份完成了解除限售。017/11/11
23桐乡东英股份变动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进一步增持公司权益。2017/3/152017/3/15-2018/8/23履行完毕
24桐乡东英、陕鼓集团股份减持承诺双方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7/7/312017/7/31-2018/2/23履行完毕
股权激励承诺
25孙建西关于无偿赠予公司股份的承诺1、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综合考虑税收等政策环境及股票市场环境,将其持有的2,117,340股公司股份(或其收益权)以合适的方式赠予上述145名公司骨干员工,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3年后分批解锁。 2、由于公司股东陕鼓集团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孙建西女士决定延期履行上述承诺,待陕鼓集团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确定后,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适当时间再行履行。该承诺延期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62016/1/292016/1/29-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8年内正常履行中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年12月26日,孙建西女士与长安信托签订合同,设立“长安财—达刚路机股票收益权财产权信托”,在信托存续期及到期后,孙建西女士按约定时限售出上述股票,将售出股票所获现金交付至信托公司,长安信托根据孙建西女士制定的分配计划,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赠人进行分配。 4、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孙建西女士对《长安财-达刚路机股票收益权财产权信托信托合同》中赠予股份的实施方案做出优化调整。该承诺实施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优化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孙建西女士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承诺赠予的第二期、第三期达刚控股股票(即2,223,207股)的处置; (2)对于2020年12月3日前应处置的第一期952,803股公司股票,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应支付的金额: 第一期赠予股票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达刚控股股票均价×952,803股-该部分股份应缴纳的税费-当年已支付的信托管理费用+该部分资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该部分资金划付至信托账户之日止); (3)剩余两期的赠予股票最终应支付的金额=剩余两期的赠予股票处置所得金额-该部分股票应缴纳的税费-其余已支付的信托管理费用; (4)孙建西女士将在取得上述第二期、第三期股票最终处置所得资金后完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成全部三期股票收益的支付事宜。 5、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赠予进展的公告》,截至公告发布日孙建西女士仍有部分股权(股份赠予总额的 30%,即 952,803 股)尚未完成处置与赠予。为了不影响股份赠予承诺的正常履行,孙建西女士与长安信托签署了《信托合同之补充合同》,将信托期限由 60 个月调整为 96 个月(可提前结束)。
其他承诺
26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承诺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2015/7/92015/7/9-2016/1/8履行完毕
27李太杰股份减持承诺本人2015年8月21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10,000股公司股票自增持之日起一年内不减持2015/8/252015/8/25-2016/8/25履行完毕
28孙建西、李太杰其他承诺

在桐乡东英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对《关于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公司治理的协议》中约定的公司董事会结构安排继续维持不变。

2018/8/23持股期间履行完毕
29桐乡东英其他承诺桐乡东英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在桐乡东英现行持股地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将继续维持公司现行董事会结构安排。2018/8/23持股期间履行完毕
30傅建平股份减持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2020/2/1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31傅建平股份减持承诺自本次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2020/4/292020/4/29-2020/10/29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履行情况
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注:业绩承诺方存在超期履行的情形。

(1)根据公司2022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众德环保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19,331.62万元,未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5,000万元的业绩承诺,应在2021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59,647,361.12元。

业绩承诺方众德投资、众成合伙、乐创合伙、杨平、星泉合伙、太圆合伙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其签署协议时各自所持有众德环保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全体出资额总和的比例承担并全额履行了现金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之一陈黄豪先生按其持有众德环保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全体出资额总和的比例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2,650,566.81元暂未支付。

(2)根据公司2022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2022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业绩承诺方之一众德投资代陈黄豪先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共计2,650,566.81元。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业绩承诺方承诺的现金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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